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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十二:条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第十三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 ,  ? , ,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   — ,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   【 ,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第十】八条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 ?    《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二十条 —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 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     第二【十二条 《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   ?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