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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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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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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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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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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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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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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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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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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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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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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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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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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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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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 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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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
》。第二十二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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