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
—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
,。。。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十二条 【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第十三》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
《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
— , 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 第十八条 !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
》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 ,。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二十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 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 第二十一—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
: 第二—。十,二条 ?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