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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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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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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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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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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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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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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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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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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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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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 《第十七条 》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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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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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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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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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 :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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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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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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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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