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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所属!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天津》分,行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13?6《号,)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收《费)管理处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374号)一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