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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 各单位所属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天】。津分行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1—3,?6号)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收费)管理!处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374号)一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