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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    》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所属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天津分《行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13?》6号)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收费)管理处【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3!74:号)一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