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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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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预算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各项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和按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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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资】金安全?、周:到服:务、:订立契约的原—则慎重?选择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
—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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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要按银行的规定及时!做好: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应撤销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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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变更手—续必须?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统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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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变更的相关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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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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