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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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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各项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和按《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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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
【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资金安全、周到【服务、订《立契约的原则慎【重选择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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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要》。按银行的规》定及:时做好?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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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应!撤销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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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变更手【续必须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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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变更的相关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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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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