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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各项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和!按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 》 ,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  】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资金安全、!周到服务、》订,。立契约的原》则慎重选择》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  —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 ,   《  第二十八条 】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要按银行】的规定及时做—好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应撤销【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撤销 》。 《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变更】手续:必须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统》一办理? ,   【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变更》的相:关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