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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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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各项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和】按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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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资金—安全、周到服—务、订立契约的【原则慎重选择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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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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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要按银行的规定及时!做好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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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应撤?。销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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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变【。更手续必须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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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变更的相—关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 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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