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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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各项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和按!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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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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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资【金安全、周》到服务、订立—契约的原则慎重【选择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要按《银行:的规定及时做好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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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应》撤,销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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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变更手续必【须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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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变更的相关!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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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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