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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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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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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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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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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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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向房屋共有人】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占?有房:屋份额最大》的共有人持有—或者由房屋共—。有人协商确》定持:证人;其他》。房,屋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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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文件登记文件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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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文件—不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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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需要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查看【时申请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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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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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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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
》。
— ? (三—)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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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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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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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灭失的?不得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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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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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三条 — 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属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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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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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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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的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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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的面积、设计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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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屋他项权》事项;
《
》 ,。 : , (五)【房,屋权:利,被限制事项》;
【 】(六)房屋》权利登记《日期;
! 【 (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积和用途!。;
】 , (八】)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事项;
【。
! (》九,)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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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房屋权】。利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没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不:予更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
《。
》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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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房屋权利人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通】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逾期未达】成协议也不申请【保全的该异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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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议!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期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转移【、变更?和他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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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异议申请不当造成!房屋权利人权益损】害的异议《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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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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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持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灭—失声明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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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内容有错误】。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将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交回房屋【权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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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登记?的房:。屋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他项权等》措施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房屋权利人【、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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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房屋权利人、范【围,和,。内容不明确的—或者与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登:记簿和房屋》权属登记的文件资】料统一管理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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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和归档的文件!资料
】 , 第二十三条 !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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