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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第八条 《 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 :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   第九》。条  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向房屋共有人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占】。有房屋份额最—大的共?有人持有或》者由房屋共有—。人协商确定持证人】;其:他房屋?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权证 》 《   ? 第十?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文件登?记文件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     】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文件】不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文件 】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需要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查看时申请—。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   ?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 ,     》  (?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 !    — ,   ? (:三):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         !(四:)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 》     房屋!灭失的不得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登记】 《。。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 ,。。     经—审核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第十三条《  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属《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  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  : ,。   ?(一:)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     (二)房!屋的:。坐落; !  :   ?   (三)—房屋的面《积、设计用途—; :    】 ,    (四)房屋!他项:权事项?; 【 ,。    《   (五)房屋】权利被限制事项;】 《。 ,   ?      (六)!房屋权利登记日【期,; —       【  (?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积和用《途; —      【   (八)—。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事项?;, ? ?。    《。  :  (?。九)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 《 ,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第十七!条  房《屋权利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没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不予更?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 !  》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 】   ?  异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房—屋权利?人,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通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逾】期未达成协》议也:。不申请保全的该异议!失,效 ?     】在异议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期】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转【移、变更《和他项权登记 【    】 ,因异议申请不当造成!房屋:权利人权益损害【。。。的,异议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持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灭失:声明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内容—有错误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将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交】回,房屋权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登》记的:房屋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他项权等》措施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房,屋权利人、》。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记载》    !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房屋权利人、—范围和内容不明【确的或者与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    》 第:二十二条 》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登记簿和】房屋权属登记的【文件资料《统一管理《永久保?存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和归档的—文件资料 】     第【二十三条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