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