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