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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修缮 【  《  :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  第十三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 》 《   ?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 ,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缮资金专!款用:于房屋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缴存《的,维修基金中提取 】。 》    第》十六条 《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 】。   — ,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    】 第十七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  :因修缮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损坏的修缮责任!人应当给《予修复或者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