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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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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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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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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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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公有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缮资!金专款用于房屋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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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缴存的维—。修,基金中提《取
【。 第十六【条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
】 ,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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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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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修缮【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损坏的修缮责!任,人应当给予修—复或者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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