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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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第十三条】 ,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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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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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缮资《金专:款用于房屋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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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缴存的维修》基金中提取》
! ,第十六条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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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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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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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缮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损?坏,的修缮责任人应【当给予修复》或者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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