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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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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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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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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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缮:。。资金专款用于房【。屋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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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缴存的维修基金中】提取
! 第十》六条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
!。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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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 《。因修缮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损坏的修—缮责任人《应当给?予修复?或者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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