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进行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国家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交易活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29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