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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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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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
! (二)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
— (【三)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
》 (四【)不按?规定牵引车辆或【拖带挂?车的;
》
?
《 (五【)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
? :。 (—六)教练《车挪作他《用,或非教练车用于教】练的;
《
— (】七)违反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
】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分道、借道行】驶规定?的;
! — (二)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
—
: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的;
—
【 (四》)违反?载人、载《物管理规定的—;
】 (五!)在实习《期,内驾驶试车的车【辆或营运性客车【的;
》
— : (六)机动】车驾驶员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交—通,安全的?
— 第六十三】条 :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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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行人—。或乘车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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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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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非法占路的;】。
《。
【 (二》)非法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
!
? 【 (三)擅自—占用、移动、—涂改或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的;
!
, (!。四)擅自改变车身外!观、车型结构或更换!发动机、车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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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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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未经允许强行】进入、通过》或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
】
,
》 (七)驾】驶报废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
》
《。
《 ? (八)非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
— , 第六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强制《拆除:
— (!一)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
—
?
:。 《 (二)【非法占用道》。。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路?。障的;
】
【 (三)在—道路上非法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广告!灯箱、?地射灯或《其他:。宣传设施的;
!
【 (四)【在道路上非》法设置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功能的设《施或物品的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对于无其他驾驶员】代替驾驶《或者违法行为尚未】消除、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可以采》取滞:留措施
【
】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 ? :(二)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
《
《 ? (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
? —(四)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的;
!
》 (五)】在实习期《内,违反实?习驾驶?。。规定的;《
《
! (六)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的;
!
! (七)》被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的;?
?
【 ?。 (八)患有疾病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
】
? 依照前》款规定滞留车辆【滞留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放行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物品可以予以】扣,留
》
》。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
!
【 ? (二)有—交通肇事《嫌疑或者犯罪嫌疑】。的车辆;
—
》 (】三)交通《肇事需?鉴,定的车?辆;
【
: — (四)转向器、】制动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
【
,
】 (?五)车辆号牌或【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驶证记载不符的机】动车辆;
—
?
— (六)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 : , :。 ?(七)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而在?道路上?继续行驶的车辆;】
,
:
【 ? (八)非法占【。道,的物品
】
, , 第六十九【条 被扣留车辆、!物品的移动、保【管,。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物品:可能腐烂、变质的】由扣留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七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科学、!文明管理道路—交通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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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勤在执!勤中遇到《公民有危《难时应积极予以救】助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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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 《 (二)不》按规定?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其他】证件的?;
《
》 (三】)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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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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