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七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七条  遇经交通事故现场,驾驶员、行人应主动协助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无关人员不得强行进入、通过、破坏事故现场。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