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和胡同(里巷)、楼间甬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为有效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

    第六条  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道路上进行的交通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