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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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以:及荒山?。、荒沟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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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
— 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为承【包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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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变更登记
】。
!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 》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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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 ,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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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致使土地—用途改变的;
】
》 —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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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
】。
,
,
【 (一)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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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转让;
】
!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
【 (四《)其他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情形
!。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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