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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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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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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裁决申?。请书;
!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
:
,
【 ,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 【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
,
:
【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
— , , :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
《。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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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决申:请书;?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
!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时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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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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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
【 ,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
】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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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
《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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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裁决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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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
— 行政裁—决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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