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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拆迁裁决 !     !第四十条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 ,   第四十一条 !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裁】。。决申请书《;  】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 ,。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  【  :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      !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     —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 :       【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    】 ,。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 第四十二条 【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   ?(一)裁决申请【书;: ?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     !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      —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 :  《。 ,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时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  《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       !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      —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   ?    《。 ,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    — ,  :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    《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裁》决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 ,     第四】十六条  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 》    行政—裁决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