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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拆迁裁决 —    ! 第四十条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  第四十一条 】。。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裁决申?请书; 】 ,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 】       !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      【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 , :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    》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  《。  :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裁决申】请书; 【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  :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   《 ,   ?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 ,  ?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时: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 :       !。 ,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    】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 ?    》    《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     —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裁决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    》 第四?十六条  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     》行政裁决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