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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     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  《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  第四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  《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   】 ,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 》     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 : ,     第七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