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指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消毒服务机构:指利用消毒灭菌手段为社会提供预防性消毒服务的机构。
消毒产品:指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消毒剂:指用于消毒的制品。
消毒器械:指用于消毒与灭菌的各种器械和装置。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指使用一次即丢弃的、与人体接触并为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用品。
疫源地:指传染源所在地和病原体自传染源向周围扩散所能波及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回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