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建标库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