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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七【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五条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物业服!务活动或《者以转让、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四)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七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组织》安装施工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专业经?营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