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建标库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或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民事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两名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接纳未成年人两次,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一次接纳三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接纳未成年人三次、因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等严重情节,并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第七十九条  出版、播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没有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十条  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残疾未成年人乞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残忍、恐怖、色情表演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烟酒、彩票销售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标志的,由烟草、酒类、民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义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民事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影响的娱乐性场所和其他商业性机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通报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为违法经营场所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