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家庭保护

    第二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等监护职责,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让未成年人在尊严、宽容、自由、平等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让未成年人珍惜生命与健康。培养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家庭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区公益服务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有益活动,但不得让其从事影响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

    第二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侮辱、体罚、殴打、谩骂、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溺婴;

        (二)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三)以牟利为目的允许、放任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卖艺或者乞讨;

        (四)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五)教唆、纵容、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六)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允许、放任、强迫未成年人与异性同居;

        (七)放任、强迫未成年人参加迷信活动或者其他邪教活动;

        (八)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九)放任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

        (十)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十一)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买彩票;

        (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三)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电子游戏;

        (四)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浪乞讨;

        (五)赌博、偷窃、吸毒、卖淫、嫖娼;

        (六)携带管制刀具;

        (七)毁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

        (八)阅读、观看、收听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九)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十)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就读学校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安全保障等基本情况,并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强迫结婚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教育费用。

    人民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第二十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思想、良好言行和正确方式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