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九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平等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生命垂危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及时抢救。禁止弃婴、溺婴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未成年人的生命权。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和心理健康不受侵犯。禁止以暴力、虐待、性侵害等形式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拐卖、盗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婴幼儿的人身自由。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

    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荣誉称号。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受他人非法侵扰、收集、利用和公开。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接受监护的权利,在其成长发展过程中有权获得抚养、接受教育和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财产权。

    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受赠和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有休息和娱乐的权利。

    未成年人有权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宜的健康有益的游戏和娱乐活动,有权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娱乐、体育、科技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七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保健等权益。

    第十八条  适龄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承担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与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

    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研究与创作的健康有益工作,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发现、发明、专利、著作等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