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全省对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全省搭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立运转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