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 —。     —    (二)【未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或者》食品安全《承,诺书的; 】 :。        】(三)未及时—报告备案信息变更】情况的 《 ,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备案证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的;: , ?        ! (二)未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登记卡【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   —  第四十二条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 :    】     (—二)食品小作—坊未对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的》; 《       !  (?三):食品小作坊》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检验次!数少于一次的—。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食品小经营店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 ,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予以警告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   —      (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 ?    》   ?  (二《)食品小经营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   《      —(三:)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 ,  ? ,   ? ,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   ? ,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 ?     》   (三)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 ,     第【四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