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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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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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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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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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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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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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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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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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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