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索取、收受贿赂】的,;(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
:
? 第四十二条 】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
? :。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
《 , —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
》 】(三)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 第:。四十三条 》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
?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
,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 第》四十七条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