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 建标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燃料。

        (二)“燃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工商企业用户、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等。

        (三)“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直接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企业。

        (四)“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计量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燃气器具”,是指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燃气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调压器等。

        (六)“新型燃料”,是指利用石油、化工等副产品加工制成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