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输管线、长输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专用管线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贸、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