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
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删去本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