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 建标库

第七节旅游购物场所

    第六十一条  旅游购物场所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迫旅游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  旅游购物场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六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