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 建标库

第六节旅游饭店、宾馆

    第五十九条  旅游饭店、宾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旅游饭店、宾馆星级服务的标志,应当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的位置。

    第六十条  旅游饭店、宾馆星级服务等级的评定和复核,可以由旅游行业协会提出初步评定和复核的建议,报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评定。

    旅游饭店、宾馆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