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四十八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

    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第四十九条  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对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车站、机场和港口码头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

    第五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参照前款执行。鼓励各类旅游景区在执行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老年人的优惠力度。

    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景区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

    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开设优先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咨询等方式,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结算、转诊、综合诊疗等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一般诊疗费和院内会诊费。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窗口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上门服务等优待服务。

    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服务时,应当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第五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七十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或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