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五条 对农业机械维修、安全监理、技术检测及其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由农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