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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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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客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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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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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客运标》志,牌,
》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可以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
第八条! 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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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
】 : (》二)客运班线的起讫!。。点,。。。设置:有客运?。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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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客运?班线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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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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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
》。
第!十条 ? 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拒载旅【客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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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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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客运班车(含旅游!包车:)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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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车: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运行客《运包车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和停】。靠点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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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班车途经城镇!。需要配载的应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严—禁上下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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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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