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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 第一节《 客 运《 :    ! 第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  从事《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客】运标志?。牌 ? 《   ?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可以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 ?     第八【条  ?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 :     】    (二)【客运班线的起—讫点设置有客—运站点 —   》  其?。。。他客:运班线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 ? , : ,  : 第:十,条 : 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拒载旅—客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 ?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第?十一条  客运班】车,。(含:旅游包?车):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运行客【运,包车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和停?靠点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 ,   《  客运班车途【经城镇需要配载【的应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严禁上【下旅客 【     第十】二条  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