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节 规划条【件 !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五十六条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 ,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    【。。。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 :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五十九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