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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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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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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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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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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 ?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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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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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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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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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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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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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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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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