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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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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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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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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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五十六条 !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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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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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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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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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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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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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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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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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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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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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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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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