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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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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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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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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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五十六—条 :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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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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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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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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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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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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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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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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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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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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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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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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