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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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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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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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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使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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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委!托,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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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建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发现有—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者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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