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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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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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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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使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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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委》托,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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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建】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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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发现有?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者《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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