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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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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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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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使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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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委:托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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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建《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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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发现—有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者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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