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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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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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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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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使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委托!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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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建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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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发现有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者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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