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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测绘成果 —。。 , ,    】 第二十六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   《 , 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 】 :    — 第二十《八条  《需要使用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仅有测—绘成果目录的—应当到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     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使用《财政资?金,不足30万》元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函件《之日起7日内—就是否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提出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以利用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测《绘项目的立项 ! ,     使用非!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其测绘项【目,出资人?有权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是】否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意【。见避免重复测—绘 【  :  第三十条  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一条  保密测!绘成果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或者转让未【经批准不《得销毁、复制—   】  第三十二条 】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级【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公布? —    第三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抽查检验制【度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