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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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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 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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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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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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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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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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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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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 第五—十条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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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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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
】 ,。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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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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