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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  —   第四十四条 !。 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五条! , 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     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 ! 《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   》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   《  第四十九条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   》  第五《十条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 》    》 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 !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   第五十四条 !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 ,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