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
】 ? ,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
【 ? (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
《 : (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
《
《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
— , :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 , , 《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
!第二十九条 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
】 第三?十条 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
《 第三十一条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
【 第三十二条 】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