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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争议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 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