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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聘,。任合同 》。 :    【 第十七条 —。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后根据?招聘计划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  》  :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 (二)合同期限;! , ?      【。   (《三)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 ,    《 ,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     】    (五)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 《       【 (:七)违约责》任;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  —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聘《任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编—制,的使用期限 】 ,  ?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 ,    《 ,第二十一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   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二)》依法服兵役的; 】   【。     》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 , ,   《      —(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  》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 ,     》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该》单位任职的; 【 《        】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  《    《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 】      】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或,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   ? (:九):聘,任制公务员》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 ?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机关因》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 《  :   第《二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 : ?        】。(二)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及秘密的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给?用人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   【      (【一)聘?任合同期《满; 《 《  :   ?。。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    (三)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 【 《       【 (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 】        】(一)用人单位向】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并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的; 【 :       【 , ,(二)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 ,。     (四)】除用人机关维持或者!提高聘任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聘任合同期满终!止聘任合同的 【 》 ,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用人机》关连续服务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聘任—制公务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任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    第三十【条  用人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赔偿金 】。   ?。  第三十一条 】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约定】的服务?期不得?超过聘任合同期限 !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第?三,十,二条 ? 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 ,  :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第三十—三条  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