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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聘任合?同 》 ,  《。   第十七条 】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后根据招》聘计划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  :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合同期限;》 ? ,        ! (三)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 :       【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       !  (五)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 ,     【 ,。   (七》)违约责任;—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 ,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聘任【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编,制的使用期限 ! ?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 ?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  第?二十一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   ? 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二)—。依法服兵役的—; —    《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     !。    (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   【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 ?    》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该!单位任职《的; 《      !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   ?   ?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 ,  :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 ! 《    《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或?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       (】九)聘任《制公:务员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机关因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    《第二: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    【     (二【),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及秘密的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给《用人: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     》  (?一)聘任合》同期满; —      !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       【(三)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 —     】    (》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 》       】  (一)》用人单位向》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并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的; 【 :      】   (二)—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    《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四)除用【人机关维《持或者提《高,聘任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聘任合同期满—终止聘?任合同的 】   《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用人机关连续【服务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聘—任制公务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任》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 第:。三十条  用—人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赔偿金 ! ,     第三十】一条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约》定,的服:。务期:不得超过聘任合同】期限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第三十二条!  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 , 第三十三条 【 ,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