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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任,合同 《 《     —第十七条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后根据招聘计—。划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合同期限; — 》      —  (三)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      】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 :    《    (五)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  《。    《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   ?。      (七)!。违约责任;》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 :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    】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聘:任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编制的使用》期限 【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  :第二:十一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     —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二)》依法服兵役的;【 ,。  —   ?   ?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   —   ?  : (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 : : ,    《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该单!位任职的;》    !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      —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 —       【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或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    《 ,。   ?(九)聘任制公务员!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用》人机:关因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  第二十四条 】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   ?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       【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   【      (二】)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及秘密的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给用人》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    《   ?。  :。(,一):聘任合同期满—; 》  ? ,  :   ?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   ?   ?  (三)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 :     !  : , (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 》       】  (一)用—人单位向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并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的; —  ?       (】二)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四)】。除用人机关维持【或者提高《聘,任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聘任合同期!满终止聘任合同【。的 《  《 ,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用人》机关连续服务—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聘:任,制公务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   ?。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任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 , :    《 第:三十条  用人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赔?。偿,金 ?    【 第:三,十一:。条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约定的【服务期不得超过聘任!合同期?。限 ?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三十二条》  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   第三十—三条  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