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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任合同 —    ! ,第十七条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后根据招聘【计划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 ,(,二)合同期限;【   】      (【三)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   ? ,  :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        】 (五)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  :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     (—。七)违约责任;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    —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聘任?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编制?的使用期限 —。。  —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   第二十—一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   ?  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 (二)依法服【兵役的; —      !。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      【。   (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 ,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 :    》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     第二】。十,三条 ?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  —。 ,     》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   ?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该单位!任职的; 【    —  :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   ?     》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 !   》 ,    《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或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       (】。九,)聘任制公务员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机关】因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     第二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     》。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 《        】(二)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及秘》密的: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给用人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    【     (一)】聘任:合同期满《。;   !     》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三:)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 【  ? ,。   ? ,  (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 】  ?  : ,。    (一)用】人单位向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并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的;: ?      】。   (二)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四!)除用人机关维持或!。者,提高聘?任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聘任合】同期满终止聘任合】同的 》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用?人机关连《续服:务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聘任》制,公务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任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    第》三十条 《 用人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赔偿金 》     !第三十一条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约!定的服务期不—得超过?聘任合同期限 !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第,。三十二条  —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   第三十三条】  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