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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任合《同 【。  ?   第十》七条 ?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后?根据招聘计划—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第—十八条 《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   (《二)合同期限;【   】   ?。   (三)—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 ,    《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 :       【  (五《)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       【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  —      — (七)《。违约责?任;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  》   第十九条 】 ,。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聘任》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编制的?使用期限 —    【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   ?第二十条《。 ,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 《。  :   第《二十一条 》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     】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二)依法服兵【役的; 》  》    《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 :    《    《(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 :。  :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 ,    —。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    —   ?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 ,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该?单,位任职的; 【      !。。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      】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 】 ,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或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 ,   ?  (九)聘任制公!务员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用:。人机关因《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    — 第二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        (!二)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及秘密的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给用人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 》。        】(一)聘任》。合同期满; — 《      —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   ? (:三)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 ? 》      —  :(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  第二十八条 】。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 】。       】  :。(一)用人单位【向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并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的;《   】    《  (?。二)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    (》四)除用人机关维】持或者提高聘任【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聘任—合同:期满终止聘任合同的! , ,  》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用人机关《连续服务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聘,任制公务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任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第三《十条 ? 用:人,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赔偿》金 《。     【第三十?一条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约定的服务期—不得超过《聘任合同期限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三》十二条  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 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     第】三十三条 》 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