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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任合同 】 ,     第】。十七条 《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后!根,据招聘?计划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   ?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合】同期:限; 】      —  (三《。),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      —  :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     — ,   (五)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   ?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 》        】(七)?违约责任《;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  :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聘任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编》制,的使:。用期限 《  —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     第二十!一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    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 (二)依法服兵】役的; 】   ?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    《 (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    】。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 , ,   》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   ?    《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该,单位任职的;— , : ,       】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     !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 — ,。      !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或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      (九)!聘任制公务员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机关因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 《   ?  第?二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 , ,。  :。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   ?    (二—),。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及,秘密的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给用人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       !  (一)聘—任合同期满; 【 , ?  :   ?。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    (三)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    !     》(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 ?    】  :   (《一)用人单位向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并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的; 【       !  (二)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      (【四)除?。用人机关维》持或者提高聘任【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聘?任合同期满终—止聘:任合同?的 【   ?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用人机关连续!服务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聘任—。制公务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  :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任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 ,第三十条 》 用人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赔偿金 !。 《    《第三十?一条 ?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约定的服!务期:不得超?过聘任合《同期限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第三十二条  !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第三》十三条 《 ,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