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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任合同 【。 》    《第十七条《。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后—根据:招聘:计划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    》 , ,   (二》)合同?期限; 《 , ?   ?   ?   (三)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 , ?   ?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 :       !  (五)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     》。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      —(七)?违约责任;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  — ,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 《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聘!任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编制:的使:用期限 【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 ?     第—二十一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   【  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   —      (【。二):依法服兵役的; 】 , , ?。   ?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    】     》(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  —   第二十—三条: ,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 ,    —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该单位任职—。的; —   《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 》      —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 》    】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或: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九):聘任:。制公务?。员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用人机关!因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 《    《 第二十四条 【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 ,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     》(二:)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及秘密的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给用人?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  《       (一!)聘任合同期满;】 —     》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 :      【 ,  (?三)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 】      —   (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 《 ?         !。(一)用人单位【向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并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的】。; 【        (!二,。)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   》 ,     (四【)除用人机关维【持或者提高聘任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聘任合】同期:满终止聘《任合同?的 【。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用人机关连续服务!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聘?任制公务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  《  :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任?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   ? 第三十条  用】。人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赔偿金》 —  :  :第,三十一条《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约!定的服?务期不?得超:过聘:任合同期《限 《    —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第三十二条  】。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 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     第】三十三条  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