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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 《 : ? ,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本市其他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 ,    《   ?。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     》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    《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       】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 》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    《 第二十九条  (!考核)?    !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 !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     第三】十条  《(,社会评议《) 《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 》     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  第三《十一条 《 (监督检》查) 】。 ,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 ?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  :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  :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 ,。 ,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    《 ,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    》 ,   ?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