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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   !。。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 : ?  :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本市其他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 ?    《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 :    —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   —   ?。  :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   第二十九条】  (考核) 【    】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  【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 ,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 :     第三!十条  (社—会评议)《 ?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 》     】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 》  ?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  ?   第三十二条 !。 (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 , ,   ?。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 ,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  :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       【 ,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