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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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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本市其他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
,
《 ?。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
》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 《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
】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
》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
《 第二十九条 (!考核)?
!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
!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
第三】十条 《(,社会评议《)
《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
》
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 第三《十一条 《 (监督检》查)
】。 ,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
?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 :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 :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 ,。 ,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 《 ,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
》 , ?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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