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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    《第二十一条  (申!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 ,      —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 ,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   第《。。二十二条  (【协助和便利) 】 ?   ?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     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开的》区(县)《。政府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集—中接收?申,请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    第二十【。三条  《(答复) —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   — ,。。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       !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 ,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 ?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 ,  :   ?   ?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     》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   第二十四条 ! ,(,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 ?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 《    《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 《。  :  第二十五条 】 (自身信》息的获取《和更正)《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 ,    — 第二?十六条 《 (期限) !    》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 ,    第二十【七条 ? (收费) 】 ,  ?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 , ?   ?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