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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开范围
【
【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
【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
:
》 》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
—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
,
】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
第!十二条 《 ,(,。不予公开)
—。
【 ,。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
? 《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
】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
【 ,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
《
?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
!第十四条 (【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
: ,。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
,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
: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五条 】 (公开指南和【目,录,)
》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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