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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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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依据)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定义)》
【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第三条 (!。原则:)
?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
《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
》 , 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
,。
,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 第五条 (工】作机构)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 》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
】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
—。 第六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
《 ,。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七《条 : (保密《审查机制)
!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
》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 , 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
【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
:
?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 —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
,。 ,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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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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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
: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
— : 第:十条: (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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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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