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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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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定义《),
【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第三:条 ?(原则)
【
《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
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
: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 第五条 (工!作机构)《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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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
?
—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 第六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
】。 ,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
!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
,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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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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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发布《协,调机:制)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
!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 《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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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 :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
【 , ,第九条? ,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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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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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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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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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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