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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教育【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资助残疾人教!育事:业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教育《。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普通教育机构—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能力普?通,教育机构应当为所】接收的残疾人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 ,   第二十三条】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有关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儿【童、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保健服?务促进残《疾儿:童,、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 】 :  :   ?第二十五条  【。。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就读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 ?  :  :区、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教育资源以及残疾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举办专门的特—殊,教育学前班》或者设?置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读 !。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 教育部《门应当举办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班级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 :  ?   ?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 :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增《加残疾?学生的?入学机?会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规模  !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对具备—学习: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达到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对》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招收《残疾学生并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适当降《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  《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案开发残疾学】生的潜能提供相应服!务帮助?残疾学?生完:成学业、适应—社,会  】   第二十八条 ! 教育部门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残疾人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与课程为残疾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     鼓励!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    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残疾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贴  !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制度使?特殊:教育教师掌》握开展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 《 :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特殊教育教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二十五年—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