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残》疾,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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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残【。。疾评: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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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申请【人到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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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作出残疾评定!并,为残疾?评定申请《人提供便利》
! 第九?条 残疾评定【申请人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残疾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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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计生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复查鉴?。定残疾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十:条 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或者经残疾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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