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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免范围— , 【    《第四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     【。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 :     【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      【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的任】免  】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缺位:或者不驻会》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 , 《。    第五—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    【  :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     】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  《  :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 ,。 , ?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国务院的《批复文件确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变化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提?供国务院有关—批,复文件 】    《。 第六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  —       (】一)在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  《      —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        !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     》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根据—上海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     》    《(五)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 , :。 ,。   第七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      —。   (一)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 ?。      —   (《三)根据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第八:条,。 , 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