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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 ,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  ?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第【二十三条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  ?。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 , ?  :。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     】    (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     (一)身!份,。证明; 】。    《 , ,。。  : (二?)户籍证《明;: , ,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 , ,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 ,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     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 ,  第三十条— ,。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