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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 ,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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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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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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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
— (一)身!份证明?;
:
! , (二》)户:籍证明;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 , ,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
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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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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