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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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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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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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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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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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
,
? :。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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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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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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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
】 (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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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 (一)身!份,。证明;
】。
《 , ,。。 : (二?)户籍证《明;:
,
,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 , ,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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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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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 , 第三十条— ,。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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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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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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