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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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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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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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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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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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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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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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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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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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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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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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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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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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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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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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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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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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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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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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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