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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 ,    《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 第二十三条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    】。    《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  :    (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   ?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 :        】 (一)身份—证,。明; 】      —  (?二):户籍证明; — ,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  》  : 第二十九条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 :。 ,     》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 《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