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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    》   ?  (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    《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 》   ?  :  :。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 ,  :  :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  :  第?五十五条《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