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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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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 【(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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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 , 《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
? , 》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
第五【十五条?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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