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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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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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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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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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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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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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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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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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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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