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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 ?        (!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    《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     —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   》。     》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 ?     第五十!。五条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六条 《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