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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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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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 ?。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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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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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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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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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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