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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       【(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 ,      —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 ,    《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 ? ,     》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     第五【十五条?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