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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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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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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 ?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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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 【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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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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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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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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