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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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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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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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 第五十【五条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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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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