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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五十四《条 :。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        ! (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   ?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     》  :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       【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 :     第—五十五条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