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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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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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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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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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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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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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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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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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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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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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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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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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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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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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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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