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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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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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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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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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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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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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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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 :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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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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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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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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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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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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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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