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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   ?第八条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 ?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   【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   —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    —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 ,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 《。 ,   第《十,三条 ?。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 : , ,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   —。。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  :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