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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 第八条 》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   —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 ?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    —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    《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 《    《 第十条 》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  :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    《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 :。    — 第十二条 —。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 ?  ?   ?第十三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  : 第:十四条 《 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 ?  ?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    【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