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
! , , 第五?十二条 》婴儿姓氏《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
【 》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 《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或?者风俗习惯》。的;
?
》。。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 第五十三条! ,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
】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
】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
】 ,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 第:五十四?条 ?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
》 ?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
】 《 《(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 ? 《(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 】(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
— —(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
】 : ?(六)?父母离?婚、再婚的;
!
《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 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 : 第五十五条 婴!儿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医学变】性,需,要变更性别的应当】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第五十!六条 ? 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民》族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
《 第五《十七条 《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确》有原始证据》证明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和现》役军:人变更出生日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 出生日期】以记载最早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证《明,为准
! 第五十—八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
:
! (一)纠正错号、!重号的?;
:
》 【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
! , ,(三)更《改性别的《
】 第五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
,
— 【(一)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
】 ?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
】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
】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 ?。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 (六【)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
【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八)其他特殊情】。况
?
,
? : 第六十条 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
》 ?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
?
: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 (三?)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
, 第六十一条! , 婴儿出生地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 ?。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
【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 第六十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变更服务【处,所的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社保缴纳单【位为准退休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处所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
— 》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
! , (《。三,)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
— 原户?主是唯?一权:利人:、承:租人的其死亡后经户!内,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户主因家庭矛】盾无法确定新户主的!由公安派出所按户】内人员?户口迁入时间顺【序确立新户主
!
,
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第六十四《。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
《 , 第六十五【。条 : 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籍贯、!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 第六十六条 ! 因本市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公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