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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 , , 》     第五十二!条  婴儿姓氏【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   —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   《      (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   》     》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或者风俗习惯—的;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     第五!。十三条 《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       】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 ?   《 ,   ?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 ?    《  :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 ,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第五十四条 ! 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   》    《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 》 ?      —   (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 , :    《  :   (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  ?   ?    (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    》 , ,   (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    》   ?  (六)父母【离婚、再婚的; ! ,。       !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 ,   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第五】十五条 《。 婴儿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医学变】性需要变更性别【的,应当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     第五十!六条  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民族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     第【。五十七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确有【原始证据证明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和现役军!人变更出生》日,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     出生!日期以记载最早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证明为!准 —    《 第五十八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 ,     】    《(一)纠正错号、重!号,的; 《    【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        】 (:三)更改《性别的 《 ?     第五】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 !   》      (一】)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 《。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  :     》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    》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         !(六:)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 :  《 ,    《。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      (八)!其,他特殊?情况: ,    】 第:六十条  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 —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  《      —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三)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   第六十一条 ! 婴:儿出生地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 ,     》。  :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    【   ?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第六十二条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变—更服务处所》的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社,保,缴纳单位《为准:退休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处所:   】  第六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 《     》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    】   ? , (:三)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   》  原户主是唯一】权,。利人、?承租人的其死亡【后经户内《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户主【因家庭?矛盾无法确定新【户主的?由公安派出所—按户内人员》户口迁入时间顺【序确:立,。新户主 《 《。     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第六十四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 》    第六十五条! , 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籍贯、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     【。第六十六条  因】本市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公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