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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 》   》。  第五十二—条  婴儿姓—氏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      —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  :  : (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或,者风俗习《惯的; 【      【。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  ?   ?第,五十三条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   ?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   ?   ?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     】 ,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第五【十四条  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     !。。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 — 《   ?   ?  (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   【  :   ? ,(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    》   ? , (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 《   ?。     》 (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   【    《  (?六)父母离婚—、再婚的; — :      】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 ,。 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第五十五】条  婴儿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医学变性需】要变更?性别的应《当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 第五十《六,条  ?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民族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   ? 第:五十七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确:有原始?证据证明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和现》役军人变更出生日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 , :    出》生日期以记载最早】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证明为准 ! ?  ?   第五十—八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 ,   —     》。 (一?)纠:正错号?、重号的; !   《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    《   ?(三)?更改性别的 !     —第五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 !  》       (】一,)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      【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 ? :。  :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  《   ?  :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 ,  : ,。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 》       【 (六)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       !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     (—。八,。)其他?特殊情况 — :     第【六十条  》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 :。   《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     【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三)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   — , 第:六十一条 》 婴:儿,出生地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 ,       【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第六十》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变更服【务处:所的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社保缴纳—单位为准退休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处所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        !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      【  : (三)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   原户主是【唯一权利人、—承租人的《其,死亡后经户内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户—主因家庭矛盾无法确!定新户主的由公安】派出所按户内—人员户口迁入—时间顺序确立新【户主 ?    】 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 第六十四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     第六【十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籍贯】、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     第六【十,六条  因本市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公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