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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
!
【 第五十二》条 : 婴儿姓氏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
》 ?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 (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或!者风俗习惯的;
】
》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第?五十三条 》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
《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
:
】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
》 》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 第五》十四条 》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
】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
】
《 :。 (—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
【 》 (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
,。
【。 (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
【 ? (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
】 》(六)?父母离婚、》。再,婚的;
】
?。 《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 , 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第五十—五条 婴儿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医学变性需要【变更性别的》应当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第】五十六条 —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民族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
第五】十七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确有原始》证据证明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和现役】军人变更出》。生日: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
出—生日:期以记载最早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证明为准
!
【 , 第五十《八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
【。。 《(一)纠《正错号、重号的;】
《
—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
— (三)更改性!别的
】 : , 第五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
!
《 ?。 (—一):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
【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
— , ?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
,。 : 《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
! ?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
】 (—六,。)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
】 :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 ? , (八)其他特殊情!况
?
— 第六《十条 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
【 :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 《。 ,。 :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 ?(三)?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
:
第六】十一条 婴儿出生!地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
,
!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
《 ,。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第【六十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变《更服务?处,所的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社保缴纳单位—为准退休《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处!所
?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
【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
! ,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
【 (三》)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
原户主是!。唯一权?利人、承租》人的其死亡后—经户内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户》主,。因家庭矛《盾无法?确,定新:户主:的由公安《派出所按户》内人员?户口迁入时间顺【序确立新《户主
! : 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第!。六十四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
《
: , 第六十》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籍贯《、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
:。
第六十!六条 因本市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公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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