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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 【   【。 , 第五?十二条  婴儿姓氏!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      】。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    (》。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  :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或者】风俗习惯的;— ?  《    《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  第?五十:三条: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      【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 《       【 ,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 ? :   ?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第五《十,四,条  ?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       】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    !     (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      【   (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 》     》 ,  (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 , ,     》   ?(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 ? :。       【 (六)父》母离婚?、再婚的; ! ,   ?   ?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第】五十:五条  婴儿—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医,学变性需要》变更性别的应当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第五十六条  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民族【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     第【五十七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确有原【始证:据证明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和现?役军人?变,更出生日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    】 出生日期以—记载最?早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证明为【准  】。   第五十八【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       (】一)纠正错号、【重号的?; : 《        】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      】   (三)更【改性别的 】  ?   第五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 !。    》     》(一:)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    —    《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     》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   —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    —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 ,  :。    (六)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        】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 ,     (八)其!他特殊情况 】     第六!十条 ? 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  《     》 ,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三)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   —  第?。六十:一条: ,。 婴:儿出:生地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  《。    《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      【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第六十?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变更服务处所的】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社保?缴纳单位为》准退休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处所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   【  :  :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  :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        】(三)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 , 原户主是》唯一权利人、承租人!的其死亡后经户内】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户主因家庭】矛盾无法确定—新户主?的由公?安派出所《按户内人《员户口迁入时间顺】序确立新户主— —   ? ,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第《六十四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    第》六十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籍贯、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     !第,六十六条  因【本市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公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