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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
【
【。 , 第五?十二条 婴儿姓氏!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
】。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 (》。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 :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或者】风俗习惯的;—
?
《 《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 第?五十:三条: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
【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
《
【 ,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
?
: ?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第五《十,四,条 ?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
】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
! (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
【 (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
》 》 , (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
,
, 》 ?(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
?
:。 【 (六)父》母离婚?、再婚的;
!
,
? ?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第】五十:五条 婴儿—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医,学变性需要》变更性别的应当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第五十六条 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民族【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
第【五十七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确有原【始证:据证明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和现?役军人?变,更出生日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
】 出生日期以—记载最?早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证明为【准
】。 第五十八【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 (】一)纠正错号、【重号的?;
:
《
】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
】 (三)更【改性别的
】
? 第五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
!。
》 》(一:)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
— 《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 》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
—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
—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 , :。 (六)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
】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 , (八)其!他特殊情况
】
第六!十条 ? 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
《 》 ,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三)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
— 第?。六十:一条: ,。 婴:儿出:生地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
《。 《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
【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第六十?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变更服务处所的】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社保?缴纳单位为》准退休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处所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
【 : :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 :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 】(三)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 , 原户主是》唯一权利人、承租人!的其死亡后经户内】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户主因家庭】矛盾无法确定—新户主?的由公?安派出所《按户内人《员户口迁入时间顺】序确立新户主—
— ? ,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第《六十四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 第》六十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籍贯、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
!第,六十六条 因【本市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公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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