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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 !     第】五十:二条  婴儿姓氏】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  》   ?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      — (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  《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或者风俗习惯【的; 《  》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第》五,十三条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    【    《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      【。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第五十四条  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 : : ,         !(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        (!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 :       !  (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    《     (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 ,      !   (六)—父母离婚、再—婚的; —     【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   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  :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  — ,  第五十五条  !婴儿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医学变性【需要变更性别—。的,应当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 ?    第五—。十六条  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民族 【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    》 第五?。十七条? ,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确有原》始证据证明》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和现役军】人变更出生日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 , ?    《 出生日期》以记载最早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证】明为准?  【   第五》。十八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 ,       【  :(一)纠正错号【、重号?的;  !。    《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       】  (三)更改性别!的 —  :   ?第五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 ?       !  :(一)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   — ,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     》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       【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      —。  (六)》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        !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    《  (八)其他特殊!情况 — ,  :   ?第六十条  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       【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     【。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三)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 , 《   ? 第六十一条  婴!儿出生地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    【 ,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 :     第六十!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变更服务处所—的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社保缴纳【单,位为准?退休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处所 】。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      【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   【      (三】)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 ?    《原户主?是,唯一权利人、—承租:人的其死亡后—经,户内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户主因!家,。庭矛盾无法确定新】户主的由公安派出所!按户内人员户口迁入!时间顺序确立新户主! —    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第六十四条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 第六十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籍贯、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     】第六十六条》。  因本市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公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 【